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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跃辉与毛龙浪、毛伍修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跃辉,毛龙浪,毛伍修,伍满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164号原告:杨跃辉,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毛龙浪,男,199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毛伍修,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伍满秀,女,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跃辉诉被告毛龙浪、毛伍修、伍满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跃辉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跃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跃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杨跃辉负担。审判员  胡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段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