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某诉魏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222执3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汉族,系青海省祁连县人。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系青海省祁连县人。本院在执行赵某与魏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祁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现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祁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