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瑞东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1刑初658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瑞东,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家住云南省曲靖市龙马县。因盗窃,于2017年2月3日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刑诉(2017)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瑞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交了官检量建(2017)482号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0日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院梁猛、检察官助理叶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瑞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刘瑞东在昆明市官渡区阮家村一理发店内,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茶几上的一部白色OPPOR7型手机盗走,随后又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一个双肩包内的一部白色VIVOX9PLUS型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OPPOR7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涉案VIVOX9PLU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瑞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瑞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出以下量刑情节:1、有一次劣迹;2、坦白。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瑞东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瑞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瑞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瑞东有一次前科劣迹,且本案涉案手机未追回,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瑞东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量刑规范化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刘瑞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瑞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二、涉案手机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梁成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维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