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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金朋与潘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朋,潘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246号申请人:张金朋,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潘锋,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张金朋诉潘锋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40.5万元存款或等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潘锋名下40.5万元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黄 蒙人民陪审员  辛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