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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华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陈华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3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双元东路9号怡景花园城15幢101室。负责人:刘金峰,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鹏,该支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红,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华,男,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生,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商终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段晓娟审判员  陈志明审判员  孔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