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方前与张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方前,张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2854号原告:胡方前,男,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现住新昌县。被告:张峰,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现住新昌县。原告胡方前诉被告张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胡方前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方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方前负担。审判员 俞雪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石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