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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方前与张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方前,张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2854号原告:胡方前,男,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现住新昌县。被告:张峰,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现住新昌县。原告胡方前诉被告张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胡方前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方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方前负担。审判员  俞雪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石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