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6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亢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172号原告:亢某某,女,1976年7月15日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周某某,男,1977年10月29日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亢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亢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亢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友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国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