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6执13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鸿达电镀有限公司与杨文瑞、梁光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鸿达电镀有限公司,杨文瑞,梁光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393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鸿达电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科技工业园C区科技五路金属表面加工中心编号为3号、4号。法定代表人:钟日鸿。被执行人:杨文瑞,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区。被执行人:梁光耀,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鸿达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瑞、梁光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杨文瑞、梁光耀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鸿达电镀有限公司的货款553897.9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338.97元。因债务人杨文瑞、梁光耀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鸿达电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文瑞、梁光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光耀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杨文瑞有银行存款11262.42元,本院依法扣划,当中68.94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余下11193.48元通知申请执行人受偿;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杨文瑞在广州市范围内有位于番禺区石壁街碧桂园东苑环翠路20座303号的房产,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11193.48元,未执行标的为579973.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及委托执行的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39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梁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