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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85刘波与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85号申请执行人:刘波,男,197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申请人:XX,男,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33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33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33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李玉华审 判 员  李国栋代理审判员  薛 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