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洋与张延强、翟景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张延强,翟景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908号原告:刘洋,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张延强,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翟景珞,女,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原告刘洋与被告张延强、翟景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贾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