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郭井芹、刘继海申请孙忠发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井芹,刘继海,孙忠发,李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郭井芹,女,1962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申请执行人刘继海,男,1963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孙忠发,男,1,农民,现住青冈县新村乡孙忠发,男,1,农民,现住青冈县新村被执行人孙忠发,男,1962年12月9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新乡四排九村一屯。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李俊霞,女,1962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人郭井芹、刘继海与被执行人孙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23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力审判员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