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彭兴华与XX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兴华,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866号申请执行人:彭兴华,男,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XX,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彭兴华与被执行人XX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Ο二Ο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