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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终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熊荣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荣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142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熊荣刚,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上诉人熊荣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3民初7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熊荣刚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7)鄂0323民初767号民事裁定,指令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不予受理错误。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的母亲在2002年要求将承包土地交给竹山县麻家渡镇店子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店子街村委会)。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上诉人及母亲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是未取得承包经营权。3.一审法院认定贺朝鼎办理了建房土地使用证没有法律依据,事实也不成立。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法院应当受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及母亲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店子街村委会将其部分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回后,再划归贺朝鼎建房使用;店子街村委会收回土地经营权的行为是否违法,应当经过审理进行确认,故本案应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3民初76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明审判员 杜 语审判员 代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承霖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