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602号原告曹某甲,男。被告曹某乙,女。诉讼代理人扶国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与被告曹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甲撤回对被告曹某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后100元,由原告曹某甲负担。审判员 晏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