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灯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灯云,许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30973944-4。被执行人黄灯云,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许翠云,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硚口区,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灯云、许翠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与黄灯云、许翠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雷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