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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曹艳魁与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艳魁,吉林省高等级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314号原告:曹艳魁,男,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吉林省高等级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毕忠德,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永志,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理人:毕忠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梁,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艳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曹艳魁承担575元,余款575元退回原告曹艳魁。审 判 长  徐 锐人民陪审员  李淑斌人民陪审员  温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