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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与赵祉华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赵祉华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37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晓丽。被告:赵祉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与被告赵祉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8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239元,保全费291元,共计5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宝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