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俊平与内蒙古科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俊平,内蒙古科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财保52号申请人:刘俊平,现住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内蒙古科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达尔架大东营村南大院。法定代表人谷溥鑫,该公司经理。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维多利摩尔城3号楼16层-18层。负责人郝瑞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刘俊平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科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440364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自愿出具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以保单号为×××的保险金额440364元承担担保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俊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44036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李晓光审判员康亚红代理审判员马佳佳二○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赵泽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