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新绿友草坪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绿友草坪设备有限公司,江西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471号原告上海新绿友草坪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952号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7491318Y。法定代表人:李必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仙女湖国际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新余市仙女湖区干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72436157N。法定代表人:王小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绿友草坪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仙女湖国际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绿友草坪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上海新绿友草坪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李建荣审判员 李永刚审判员 管东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彦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