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3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国珍、肖师育、陈荔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珍,肖师育,陈荔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89号申请执行人:陈国珍,男,195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肖师育,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荔琴,女,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陈国珍与肖师育、陈荔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涵民初字第316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肖师育、陈荔琴与案外人肖师伟、戴建华有共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房地产被本院另案[(2016)闽0303执414号]拍卖,2017年6月5日,买受人陈英华以最高价人民币7595000.00元竞得,尚不足已支付抵押债权。又查明,被执行人肖师育有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房屋被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727号]查封,目前正在司法处置中。除上述房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31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方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