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苗永强、李向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永强,李向阳,蔡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财保63号申请人:苗永强,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婧,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向阳,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蔡慎,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苗永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向阳、蔡慎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苗永强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李向阳、蔡慎共有的座落于白沟镇五一路北侧涿白路西侧凤凰城小区1号楼3单元201室房产(房权证号:××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9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苗永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审判员 姜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