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吕正认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正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226号罪犯吕正认,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浙温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正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吕正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吕正认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5年2月26日以(2014)浙刑三终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撤销对被告人吕正认的量刑部分,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以被告人吕正认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吕正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正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四个表扬。罪犯吕正认已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剩余民事赔偿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愿放弃,并已结案。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结案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正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正认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姚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