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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程元华与张清凤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元华,张清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514号申请人:程元华,男,汉族,1976年3月9日出生,住四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张清凤,女,汉族,1989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民初4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原告1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顺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