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靖西县天盛建材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西县天盛建材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32号申请执行人靖西县天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529号。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金宜大道88号。法定代理人蔡某。本院在执行(2017)桂1081执32号案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北部湾开户账号为80×××06及800057010688668200多万元存款,并已经被其他法院冻结。而在其承建广西万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普罗旺斯”小区工程质量保证金108万元,因款到质保期未能提取而采取扣留外,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187305.7元及利息,经再次与申请人联系确认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32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堂文审判员 蒙 斌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景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