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4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铁兵与夏明广、临沂威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铁兵,夏明广,临沂威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4116号原告:赵铁兵,男,1977年9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华,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明广,男,1972年4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被告:临沂威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双内岭路与俄黄路交汇处200米大顺停车场院内。法定代表人:许静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路中段宏宸大厦二楼。负责人:庄明学。原告赵铁兵与被告夏明广、临沂威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赵铁兵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铁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铁兵负担。审判员 薛卫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顾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