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赵建生与张向鹏、张向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生,张向鹏,张向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798号原告:赵建生,男,1960年11月2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俊虎,山西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向鹏,男,1988年12月9日生,汉族,现住隰县。被告:张向前,男,成年,汉族。原告赵建生诉被告张向鹏、张向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赵建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建生负担。审 判 长 孙丽芳人民陪审员 郑艳平人民陪审员 秦华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