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玉英与刘本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英,刘本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807号原告:周玉英,女,1966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先玖,重庆市奉节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本喜,男,194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本国,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系被告兄弟,该村民委员会推荐为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念,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四川省南充市。系被告儿子,该村民委员会推荐为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英与被告刘本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周玉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玉英负担(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胡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陶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