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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连英与吴志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英,吴志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463号原告:李连英,女,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委托代理人:马红星、宋晓方,江西大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文,男,199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丰城市,委托代理人:黄红梅(系被告吴志文的母亲),女,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丰城市,原告李连英与被告吴志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李连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红星、宋晓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1173元,由原告李连英负担。审 判 长  简谊莲人民陪审员  熊志勇人民陪审员  张苏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