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7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407民初499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红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贺白平 校对责任人:肖红生打印责任人:贺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