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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娥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娥秀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735号原告湖南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朝阳。被告周娥秀。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昌倦,系被告周娥秀之夫。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余。原告湖南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娥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78元,减半收取3989元,由原告湖南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志勇代理审判员  范晓红人民陪审员  黄永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玲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