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7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威尔瑞思(天津)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尔瑞思(天津)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915号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292号假日广场5层。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毅,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光旭,该公司员工。被告:威尔瑞思(天津)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霞光道5号花园别墅2105。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威尔瑞思(天津)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 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