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覃希珍故意伤害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覃希珍,李某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终19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希珍,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辩护人罗马力,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连,女,1952年1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文盲,农民。系本案被害人。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审理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覃希珍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连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湘0523刑初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覃希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覃希珍,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6年6月24日上午,李某连丈夫覃某中发现自家门前1棵树被剥皮枯死,怀疑是邻居被告人覃希珍所为。覃希珍母亲得知后,通过本组组长覃某良转告李某连夫妇愿意赔钱或赔树。当天19时许,李某连见覃希珍已回家,遂到覃希珍屋前质问覃希珍为何要将她的树剥皮,双方因而发生争吵并对骂。争吵对骂过程中,李某连用手指着覃希珍,覃希珍用手横扫李某连,致李某连倒地,造成李某连右桡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7月12日,覃希珍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谷洲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另查明,李某连因伤住院治疗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282.96元。原判采信被害人李某连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证人覃某中、刘某明、袁某娥等人的证言,病历资料,破案经过,被告人覃希珍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覃希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覃希珍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覃希珍因故意伤害行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覃希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覃希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282.96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连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覃希珍上诉提出:一审认定李某连的伤是他造成的证据不足;他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不构成故意伤害,请求宣告无罪。覃希珍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李某连的右手桡骨骨折不排除医生为其进行手腕脱臼复位手术时用力过猛所致;现有证据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有罪的证据链;覃希珍没有伤害犯罪的主观故意,应当宣告覃希珍无罪。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覃希珍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连均系湖南省邵阳县谷洲镇罗声村村民,且系邻居。2016年6月24日12时许,李某连和丈夫覃某中发现自家的1棵树被人剥皮后枯死,怀疑是覃希珍所为,遂大骂。后同村村民覃某良受覃希珍母亲刘某明委托,到李某连家处理此事,告知李某连夫妇覃希珍母亲愿意赔钱或者赔树。李某连和覃某中表示不要求赔钱或者赔树,但要求覃希珍讲清楚并赔礼道歉。同日19时许,覃希珍外出打工回家后,覃某中走到覃希珍家屋前,质问覃希珍为什么要将他家的树剥皮,覃希珍回答那棵树和种树的地方都不是覃某中家的。李某连听后走过来与覃希珍争吵并对骂。尔后,李某连一边走近覃希珍,一边用手指着覃希珍骂。覃希珍见状用脚踢李某连,但未踢到,覃希珍遂用手横扫李某连,致李某连摔倒在地,造成李某连右桡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同年7月12日,覃希珍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谷洲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案发经过。另查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连受伤后,先后在邵阳市中心医院和邵阳正大骨伤科医院门诊和住院治疗,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0282.96元。其中,医疗费7959.55元,误工费427.21元,护理费73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908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邵阳市云天司法鉴定所邵云司鉴(2016)临鉴字第5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证明,被鉴定人李某连右桡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2、邵阳市中心医院和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等材料证明,2016年6月25日0时35分,李某连到邵阳市中心医院治疗,入院检查为右腕关节、右手、右肘青紫肿胀,右腕关节处活动受限,经X线检查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同日,李某连又到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门诊治疗,入院时自述6月24日19时被人推倒,跌倒后手撑地受伤,入院诊断为右桡骨下端骨折。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邵阳县谷洲镇罗声村覃希珍住宅,该住宅一楼的大门上方左右2块玻璃被打烂,左右2扇门中间位置凹陷,一楼左侧的窗户玻璃被打烂。4、邵阳县公安局谷洲派出所出具的破案经过材料证明,2016年7月12日上午,覃希珍主动到该所交代了案发经过。5、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票据证明,李某连受伤后为治疗和康复而开支的费用情况。6、被害人李某连的陈述证明,2016年6月24日中午,她丈夫覃某中发现自家门口的树被剥皮枯死,他俩怀疑是覃希珍做的。中饭后,覃某良到她家说覃希珍母亲讲是覃希珍把树剥死的,愿意赔钱或赔树,她和覃某中都说不要赔钱或赔树,只要覃希珍说清楚、承认错误就可以了。19时许,她看到覃希珍就问其为什么把她家的树剥了皮,覃希珍讲这棵树被风吹倒会砸到他房子,并讲这棵树不是她家的。双方为此争吵,她用右手指着覃希珍对骂,后覃希珍一拳打在她手腕上,她倒在地上,她爬起来后覃希珍又朝她踢了一脚,她又倒在地上。覃某中来后,覃希珍又把覃某中推倒在地三四次,直到袁某娥喊莫打老人了,覃希珍才停止。7、证人覃某中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4日中午,他发现屋圹边的1棵树被人剥了皮,猜想是覃希珍剥的。中午,覃某良到他家说覃希珍母亲委托他来处理覃希珍剥树皮的事,赔钱或赔树都可以。他讲赔钱或赔树无所谓,但覃希珍要向他赔礼道歉。19时许,他问覃希珍为什么剥他家树的皮,覃希珍讲树不是他家的,他妻子李某连听后与覃希珍理论。后看到李某连坐在地上,覃希珍用脚朝李某连踢,是否踢到没看清楚。他走近后,覃希珍先后三次把他摔倒在马路圹下面,他看到李某连右手手腕处肿起。后他火得很,拿了把锤子把覃希珍的门和窗户打烂。8、证人刘某明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4日中午,覃某中和李某连夫妇在屋前骂她儿子覃希珍将他们家的树剥皮死了,骂得很难听,她就要覃某良帮忙化解矛盾,赔钱或赔树都可以。19时许,覃希珍在屋前剥瓜藤,覃某中夫妇又来骂,覃希珍对骂。李某连走到覃希珍面前用两只手来抓脸,覃希珍用脚去踢但没踢到,就用手扒开李某连的手,李某连就倒地。这时覃某中过来帮忙,李某连爬起来打覃希珍,覃希珍就用两只手将覃某中、李某连扒开,覃某中、李某连又倒地,李某连手撑在地上。覃某中拿大理石板来打覃希珍,覃希珍又将其扒到地上。9、证人袁某娥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4日18时许,她听到李某连和覃希珍在骂架,后看到李某连走到覃希珍旁边,覃希珍用手横起扫向李某连,李某连倒在地上,李某连爬起来后,覃希珍又用手往李某连身上一扫,李某连又倒在地上。这时覃某中冲了过去,覃希珍同样一扫,覃某中也倒在地上,她就喊覃希珍不要打老人家,覃希珍的妈妈和婶娘就把双方扯开了。她到现场时看到李某连脸部被擦伤,右手腕肿起。10、证人覃某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19时许,他看到覃希珍和李某连在骂架,之后李某连走到覃希珍面前骂,并用手乱舞,覃希珍用手往李某连身上一扫,李某连就倒在地上,李某连爬起来继续骂,覃希珍朝李某连踢了一脚,是否踢到没看清楚。覃某中过来与覃希珍发生肢体冲突后也倒在地上。11、证人刘某连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18时许,她在覃希珍门口看到李某连在马路上与覃希珍对骂,李某连边骂边冲向覃希珍身边用手指到覃希珍,覃希珍起身用力撞了一下李某连,李某连倒在地上,她侄儿用脚踢了一下,但没有踢到。李某连爬起来后,覃某中捡起地上的瓷砖条想打覃希珍,被覃希珍推倒在地。她当时看到李某连1只手是肿起的。12、证人覃某良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4日上午,覃希珍的母亲刘某明到他家,讲覃某中家门前的1棵树被覃希珍剥皮后死了,要他去覃某中家讲她愿意赔钱或赔树。中饭后她到覃某中家讲了这件事,覃某中夫妇不要覃希珍赔钱或赔树,只要覃希珍跟他们家讲清楚,他把覃某中夫妇的意思转告了刘某明。13、被告人覃希珍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6月24日19时许他回到家中,他母亲告诉他覃某中夫妇因为1棵树被他剥皮死了骂了他一天,要他不要和对方争吵,等村干部来处理,他就蹲在地上剥南瓜藤。这时覃某中过来讲树被他剥皮死了,他说树和种树的地方都不是覃某中的,两人因而争吵。这时李某连边走边骂,到他面前后两手乱舞,他用脚去踢但没有踢到她,就用左手横着一扫,扫到李某连的手前臂,李某连就侧身倒在水泥马路上,手撑在地上。接着李某连爬起来又想打他,但没打到。覃某中见状捡起1块大理石板要打他,他右手横起一扫,扫到覃某中手臂,覃某中就倒在圹上,覃某中爬起来拿大理石板又来打他,他用右手横起一扫,覃某中又倒在圹上面。这时他婶娘刘某连过来把李某连扯开,要她不要打驾了。覃某中就到自己家里拿了把锤子把他家的门窗打烂。14、户籍资料证明,上诉人覃希珍的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本院认为,上诉人覃希珍因琐事纠纷故意伤害被害人李某连身体,致李某连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覃希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覃希珍对其犯罪行为给李某连造成的经济损失10282.96元应予以赔偿。覃希珍上诉提出,一审认定李某连的伤是他造成的证据不足。覃希珍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李某连的右手桡骨骨折不排除医生为其进行手腕脱臼复位手术时用力过猛所致,现有证据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有罪的证据链。经查,被害人李某连的陈述和覃希珍的供述,以及覃某中、刘某明、刘某连、袁某娥、覃某成等多名现场目击证人证明,覃希珍在纠纷过程中用手横扫李某连,致李某连倒地,李某连倒地后右手手腕已肿胀。邵阳市中心医院的门诊病历资料证明,2016年6月25日0时35分,李某连因伤到邵阳市中心医院治疗,入院时经X线检查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等材料证明,李某连2016年6月25日到该院门诊治疗时,自述于6月24日19时被人推倒后手撑地受伤,入院诊断为右桡骨下端骨折。综合上述事实、证据和情节,足以认定覃希珍用手横扫李某连致李倒地造成右手桡骨骨折的事实。因此,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覃希珍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均还提出,覃希珍没有伤害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宣告无罪。经查,本案证据证明,覃希珍在李某连走近身边与其对骂时,曾用脚踢李某连但未踢到,这时覃希珍即有伤害李某连的意图,其后覃希珍又用手横扫李某连,造成李某连倒地受伤,这充分表明覃希珍不但具有伤害的主观故意,而且实施了伤害的具体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也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红旆审 判 员 罗庆群审 判 员 李少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简 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