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张合东诉高春明、王艳、高春怀、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转普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合东,高春明,王艳,高春怀,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565号原告:张合东,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春明(小名高伍),男,195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艳,女,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春怀,男,195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峰,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合东与被告高春明、王艳、高春怀、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白战胜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白永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