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150邵长安与张晓花、宋传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长安,张晓花,宋传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邵长安,男,195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张晓花,女,1970年2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宋传保(宋小保),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邵长安与被执行人张晓花、宋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7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张晓花、宋传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邵长安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张晓花、宋传保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01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具体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01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称,提供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农用机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2017年01月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2017年1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本案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2017年01月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5、2017年01、07月,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信息情况,该部门未能反馈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6、2017年01、07月,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该部门未能反馈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7、2017年01月,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8、多次通过司法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京银行、广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其他账户因数额较少,本院暂未采取下一步划拨措施。9、2017年01月,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10、2017年03月凌晨行动拘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宋传保家中无人,留置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到庭谈话、交款。11、2017年03月凌晨行动拘传被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张晓花拘传到庭,与申请人协商未果。因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决定给予被执行人拘留十五日。12、2017年07月10日申请人到庭谈话,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及将对本案予以程序终结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为40900元及延迟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案款0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312民初7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惠审 判 员 孔祥进代理审判员 孙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毛基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