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3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保利铜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胜、刘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铜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胜,刘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3493号原告:保利铜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彭祖路12号6楼。法定代表人:柯清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平,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陈胜,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刘静,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铜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胜、刘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铜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利铜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铜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30元,减半收取8115元,由原告保利铜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XX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权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