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0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何一野、黄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一野,黄建明,鲁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何一野,女,汉族,1959年7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黄建明,男,汉族,1966年4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鲁李玲,女,汉族,1966年6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一野与被执行人黄建明、鲁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1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4,550元、案件受理费3,07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