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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6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唐志宇与成都左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551号起诉人:唐志宇,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2017年7月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唐志宇的起诉状。起诉人唐志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成都左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归还起诉人在平乐贷平台账户中的投资余额32500元;2.判令被起诉人支付自起诉之日起24%的年息至全款付清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支付。事实和理由:成都左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拥有平乐贷的经营权,提供P2P网贷服务,2015年6月3日起,唐志宇在平乐贷网站注册,注册的账号名为:七品伴读书童,并通过网站出借资金,平乐贷网站提供金融信息中介和资金安全保障。自注册起唐志宇便在平乐贷网站进行账户充值、投标、提现等操作,期间并无异常,但2016年7月29日起,唐志宇陆续将账户余额提现时,出现余额不能及时提现的情况,截止目前仍无法提现余额有32500元。平乐贷网站的提现规则中约定提现成功到账是自提现申请发起之日起的1-3个工作日内,但到目前为止唐志宇仍有32500元没有提现成功且该资金一直处于被冻结状态,由此得出平乐贷网站已违背提现约定。经与平乐贷网站运营方、平台法人钟军一年的沟通,仍不能确定准确的提现到账时间。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唐志宇起诉时提交了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7月29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合同编号:YXCT-20160729114642-315),该协议第六条载明:“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成都桑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以合同条款约定争议解决管辖法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当事人提交的成都桑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显示,该公司住所地为成都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1-2幢20层2-8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文书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和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唐志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华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余秋妹书 记 员 刁妍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