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艾云霞、程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云霞,程浩,程晨,湖北吉仙桃木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336号申请执行人艾云霞。申请执行人程浩。申请执行人程晨。被执行人湖北吉仙桃木文化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吉仙桃木文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吉仙桃木文化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艾云霞、程浩、程晨支付11126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湖北吉仙桃木文化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吉仙桃木文化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廖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