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执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梅越斌、刘小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越斌,刘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梅越斌,男,汉族,1977年8月21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刘小云,男,汉族,1978年7月28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申请执行人梅越斌与被执行人刘小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708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70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小云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梅越斌,因被执行人刘小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梅越斌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429执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曹晓庆审判员 曹 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夏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