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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山东润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祥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润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永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2496号原告:山东润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杨立群,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贵,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济南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祥,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现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山东润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祥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润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润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润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润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东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