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6执4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寇桂玲、马成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桂玲,马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4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寇桂玲,女,194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刘么管区。被执行人马成春,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刘么管区。本院在执行寇桂玲申请执行马成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依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