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跃华、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跃华,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882号申请执行人:刘跃华,女,1970年2月22日生,汉族,现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桃花路400号,注册号:360100010000506。法定代表人:刘扬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84420.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廖子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