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亚梅与王伟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梅,王伟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386号原告:刘亚梅,女,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王伟军,男,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刘亚梅与被告王伟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后,原告刘亚梅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亚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亚梅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亚梅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刘亚梅。审判员 狄英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