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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676号原告:周某,女,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余某,男,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周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周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武蕴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