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676号原告:周某,女,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余某,男,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周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周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武蕴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