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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执3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与刘大勇、沈继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刘大勇,沈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3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住所地宿迁市西湖路366号。负责人肖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大勇,男,197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宿迁市。被执行人:沈继文,男,196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宿迁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与刘大勇、杨素梅、王为军、周朝利、沈继文、沈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查封被执行人刘大勇、沈继文所有的宿迁市经济开发区隆源水晶城22#306(刘大勇所有),楚苑小区2幢307(沈继文所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系多次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查封被执行人王为军所有的苏N×××××号轻型普通货车,虽然已查封,未扣押暂时无法处理,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 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