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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8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沙啟军与徐国宁、徐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啟军,徐国宁,徐建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刘景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852号之二原告:沙啟军,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回族,市民,住菏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稳,女,住菏泽市。被告:徐国宁,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强,男,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徐建强,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崔凤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圣明,该公司员工,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该公司员工,住。被告:刘景志,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原告沙啟军与被告徐国宁、徐建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刘景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鲁1791民初8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徐国宁驾驶的鲁R×××××号轿车。原告沙啟军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沙啟军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徐国宁驾驶的鲁R×××××号轿车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国宁驾驶的鲁R×××××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蕴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闫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