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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永阳职业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溧水区天平标准计量器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永阳职业培训学校,南京市溧水区天平标准计量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46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永阳职业培训学校,组织机构代码30254092-6,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天生桥大道688号。法定代表人:杨鸿,该学校校长。被执行人南京市溧水区天平标准计量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交通路37号。法定代表人:许黎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永阳职业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溧水区天平标准计量器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苏0117民初5286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南京市溧水区天平标准计量器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租金总计人民币230749元返还给南京永阳职业培训学校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合计4260.5元。因南京市溧水区天平标准计量器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永阳职业培训学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5009.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南京市溧水区天平标准计量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大量案件涉诉执行,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南京市溧水区天平标准计量器材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交通路37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审理时保全了该款。因利害关系人异议,拍卖款暂不能分配,审限内该案不能执行完毕。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表、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因利害关系人异议,拍卖款暂不能分配,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7民初5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魏长清执行员  胡艳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俞明珠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苏0117执46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永阳职业培训学校,组织机构代码30254092-6,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天生桥大道688号。法定代表人:杨鸿,该学校校长。被执行人南京市溧水区天平标准计量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交通路37号。法定代表人:许黎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永阳职业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溧水区天平标准计量器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苏0117民初5286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南京市溧水区天平标准计量器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租金总计人民币230749元返还给南京永阳职业培训学校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合计4260.5元。因南京市溧水区天平标准计量器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永阳职业培训学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5009.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南京市溧水区天平标准计量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大量案件涉诉执行,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南京市溧水区天平标准计量器材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交通路37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审理时保全了该款。因利害关系人异议,拍卖款暂不能分配,审限内该案不能执行完毕。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表、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因利害关系人异议,拍卖款暂不能分配,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7民初5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成孝执行员魏长清执行员胡艳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俞明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