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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吉家林与湖北森泰盛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家林,湖北森泰盛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611号原告:吉家林。被告:湖北森泰盛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操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男,系公司副总。原告吉家林与被告湖北森泰盛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黄建国审判员  姚文清审判员  郑保民审判员  陈 芳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倩书记员  赵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