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05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龙辉与肖胜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龙辉,肖胜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727号原告:胡龙辉,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肖胜运,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负责人:李劲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英花,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龙辉诉被告肖胜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龙辉撤回起诉。理费25元,由原告胡龙辉负担。审判员  颜少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