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黎永红、冯新义、冯相连、冯旭、冯中宝与被申请执行人郑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永红,冯新义,冯相连,冯旭,冯中宝,郑松,驻马店市天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黎永红,女性,1974年4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冯新义,男性,1946年3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冯相连,女性,1950年6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冯旭,女性,1997年1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冯中宝,男性,2007年5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郑松,男,1972年3月1日生。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大道中段路东法人:刘俊宏,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黎永红、冯新义、冯相连、冯旭、冯中宝申请执行郑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黎永红、冯新义、冯相连、冯旭、冯中宝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5执15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方光璞审判员 康 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 岩 来自: